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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學大全中文版各冊精華及摘要

第六冊:論法律與恩寵(I-II. Q 90~114)


簡介

  哲學與神學視野下的法律,是為能闡述和深化信仰內容,需要理性作用的明證之一。聖師透過對法律多元面向的討論,開始探究其普世性的基礎-永恆法律。

  本冊中聖多瑪斯先綜論法律的性質、種類和效果,之後分論各類法律:永恆法律、自然律、人律、舊(約)法律和新(約)法律。

  隨後簡略討論聖寵;在證明聖寵的必要性之後,又論述其性質和種類。作者標誌,天主是聖寵的唯一原因;聖寵的效果,一使罪人義化,二使義人通過善行,而能在天主前獲得真正的功績賞報。


精華摘要

  1.「理性的推動能力是由意志而來,人既願意目的,理性對導致目的者便出命令。而意志所願意或命令者,為能具有法律意義,必須和於理性的規範。所以,法律是屬於理性之物。」(第九十題第一節釋疑3.)

  2.「自然法律是永恆法律的分有,所以永固不變,這是因為造置天性的天主之理性是永恆的和完美的。但是人的理性是變化無常和不完美的,所以人的法律也是可變動的。此外,自然法律含有普遍性的指令,這些指令永遠有效;人為的法律含有個別的指令,是為應付偶爾發生的情況。」(第九十七題第一節釋疑1.)

  3.「新法律(福音法律)不該在世界初始時頒賜,有三個理由。第一個理由,因為新法律主要是聖神的恩寵,不該在基督未完成救贖,未清除人類罪惡之障礙以前,豐厚的賜給人。第二個理由是由於新法律的完美。完美之物不是一開始立即就達到的,而要經時間的過程。第三個理由,因為新法律是恩寵的法律;故此,人先要被置於舊法律之下,由於現於罪惡而自知無能,承認自己需要恩寵。」(第一○六題第三節正解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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